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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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實施意見


(2020年2月8日)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精神,進一步完善我省國有金融資本管理,促進全省經濟和金融健康發展,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優化國有金融資本配置格局

適應全省經濟發展需要,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合理調整國有金融資本在銀行、保險、證券等行業的比重,提高資本配置效率。對關系全省金融安全穩定的骨干金融機構,保持國有金融資本足夠的控制力和主導作用。對處于競爭領域的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積極引入各類資本,國有金融資本可以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也可以參股。穩妥開展國有金融機構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深化國有金融機構改革

引導國有金融機構完善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增強競爭力、控制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對骨干金融機構,著力打造與其功能分類相適應的金融投資運營公司。深化城商行、農商行改革,發揮國有金融資本引領作用,鼓勵引入優質戰略投資者。推進國有金融機構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推動具備條件的國有金融機構改制上市。

三、加強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授權同級財政部門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并對相關金融機構依法依規享有參與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享受收益等出資人權利。各級財政部門可分類分企管理國有金融資本。對省屬一級金融企業,由省財政廳根據省政府授權直接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對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省屬企業再出資的國有金融資本,維持現有管理體制不變,由出資企業行使股東權利,執行財政部門確定的統一管理制度。市縣級財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直接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金融機構,也可以委托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本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金融機構管理名錄,明確管理部門和管理方式。管理名錄適時調整、動態管理,并及時報省財政廳備案。

四、以管資本為主加強資產管理

按照統一規制、分級管理原則,財政部門要科學界定出資人管理邊界,以管資本為主依法依規建立管理權力和責任清單。對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等直接投入金融機構的國有資本,股權可依法依規劃轉同級財政部門;對國有企業投入金融機構的國有法人資本,原則上維持股權歸屬關系。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國有金融機構股權出資實施資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現內部人控制。國有金融資本情況要全口徑向黨委、政府報告,并按規定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金融資產管理情況,具體報告責任由同級財政部門承擔。

五、加強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

健全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制度體系。加強對國有金融資本的統計監測分析,做好清產核資、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轉讓等工作。規范國有金融機構及其重點子公司設立、改制重組、增資擴股、合并分立、無償劃轉、上市發行等國有股權變動和確認行為。

六、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管理

建立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加強國有金融資本收益及支出預算管理。結合國有金融資本布局需要,建立國有金融機構資本補充和動態調整機制。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決算依法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審查監督。

七、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經營績效管理

分功能、分類別、分行業明確差異化考核目標,分類定責、分類考核,推動國有金融機構回歸本源、專注主業,有效服務全省重大戰略。對于主要承擔黨委、政府指定的重大任務的功能性國有金融機構,在考核經濟效益、管理效能等指標的同時,重點考核重大任務完成情況;對于主要提供競爭性產品或服務型業務的競爭性國有金融機構,重點考核風險控制、依法合規經營、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能力。加強績效考核結果運用,建立考核結果與企業領導人員任期任職、履職盡責情況、員工薪酬水平相掛鉤的獎懲聯動機制。

八、加強國有金融機構薪酬管理

對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結合選任方式、企業功能性質、績效考核結果等情況,實行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對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機構任命的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合理確定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采用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健全與激勵機制相對稱的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約束機制,嚴格規范國有金融機構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

九、加強國有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管理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所出資金融機構章程,并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按法定程序對所出資金融機構負責人進行經營績效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加強對所出資金融機構發展戰略和投資規劃、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法人機構設立和撤并等須由股東決定的重大事項的審核。國有金融機構要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完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決策制度。

十、完善國有金融機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規范國有金融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與經營管理層關系,健全國有金融機構授權經營體系。推進董事會建設,建立董事會與管理層制衡機制,規范董事長、總經理(總裁、行長)履職行為,健全國有金融機構決策執行監督機制,促進國有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穩健經營。健全國有金融機構績效考核、激勵約束、風險控制、利潤分配和內部監督等管理制度。

十一、加強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分類分層管理

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與董事會依法產生、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結合,創新有效實現形式。上級黨組織和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的管理,并根據不同機構類別和層級,實行不同選人用人方式,加快建立健全國有金融機構集聚人才的體制機制。財政部門將經營績效考核情況及時通報國有金融機構,作為經理層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據。加強職業經理人建設,嚴格任期管理和目標考核,建立退出機制。

十二、加強風險防控和監督管理

壓實國有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主體責任,加強風險源頭控制,健全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機制。強化國有金融資本內外部監督和事前事中事后監督,國有金融機構增資擴股、引入戰略投資者等事先要進行風險評估。依法加強出資人監督,強化審計監督及結果運用,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防止國有金融資本流失。

十三、加強黨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領導

堅持黨的建設與國有金融機構改革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及工作機構同步設置、黨委負責人及黨務工作人員同步配備、黨建工作同步開展。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領導體制,全面推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由一人擔任。壓緊壓實國有金融機構黨委主體責任和紀檢監察機構監督責任。加強紀檢監察、巡視監督和日常監管,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

十四、加強協調狠抓落實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切實加強對完善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的領導,采取有力措施推進工作落實。要科學研判工作推進中的不穩定因素,注重兼顧各方權益,防止引發次生風險。各級財政、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與人民銀行、銀保監、證監等金融管理部門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2020年底前,各級政府授權本級財政部門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初步建立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體系。2022年底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機制全面理順,國有金融資本布局全面優化,國有金融機構活力和控制力全面提升,更好地實現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務,為新時代現代化強省建設提供強大金融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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